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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行动为广大知青打出一个维权模式

2019-07-21 22:07:19

 ——谈一审胜诉为什么还要上诉

  于立波

  我起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凤凰网著作权侵权一案持续了近一年时间。从一审胜诉天盈九州凤凰网被判侵权并向原告赔偿人民币6000元,到二审胜诉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50000元。我经历了一场知青这个弱势群体怎样坚韧不拔地为了给自己维权所走过的艰难历程。今天可以明确地告诫广大知青朋友,我与天盈九州凤凰网从一审打到二审,从赔偿人民币6000元打到赔偿人民币50000元,从2010年初打到2010年底。我之所以坚决维权到底,我不是为了那几万元钱,而是为全国知青争一口气,为弱势群体争一口气,也是为全国知青维权打出一个明晰思路,打出一个维权方法,打出一个诉求模式。我起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凤凰网一审胜诉为什么还要上诉,动力原因有以下三条:

  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尽管依法判决天盈九州凤凰网违法侵权,但赔偿额度判决过低,有失公平,有损原告利益,所以我要上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10)海民初字第16161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明确指出:“依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于立波享有涉案三篇文章之著作权。天盈九州公司对于使用涉案三篇文章的情况表示认可,对涉案文章的字数亦表示认可。天盈九州公司作为凤凰网之经营者,应对凤凰网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10)海民初字第16161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中明确指出:“天盈九州公司作为专业网站的经营者,应当审查是否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经著作权人同意才可使用,天盈九州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天盈九州公司行为已经侵犯权利人之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10)海民初字第16161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中明确指出:“即使袁忠敏(网名“原汤”)、梁英(网名“蔷薇”)曾将涉案文章发送给天盈九州公司,但未明确表示授权给天盈九州公司使用,双方亦未明确使用的方式、期限、报酬等等事项,天盈九州公司据此将涉案的弘文(同上)、难文(同上)发表在凤凰网知青频道,于法无据,已经构成侵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10)海民初字第16161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明确指出:“本院认为,获得他人著作权之许可,应经过明确表示,且于立波未发表意见并不表示于立波同意天盈九州公司使用涉案的弘文(弘扬知青主流文化,共谋知青网络发展——第四届中国知青网络联席会暨知青文化发展高峰论坛述评)、难文(难忘的十八道岗)。天盈九州公司作为专业的网站经营者,未尽到注意义务,在未经于立波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于立波弘文、难文,且未向于立波支付稿酬,凤凰网此举显然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10)海民初字第16161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明确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坚持知青文化研究的正确方向,推进知青事业科学健康发展》、《难忘的十八道岗》、《弘扬知青主流文化,共谋知青网络发展——第四届中国知青网络联席会暨知青文化发展高峰论坛述评》三篇文章”。 “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于立波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元”。 “驳回原告于立波对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于立波承担人民币2300元”。

  广大知青朋友们,这种胜诉判决我能接受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第二条判决中明确指出,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于立波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费共计人民币6000元。而我在当日开庭的法庭上举证,经济损失不算,仅向主审法官第一时间提交的全部九项诉讼期间合理支出费用发票、沈阳至北京车票、交通、住宿、公证、律师、复印、打字、光盘制作等相关合理支出费用合计人民币26340元,当场主审法官让被告代表人刘佳、刘延清阅看确认无误为诉讼合理支出,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实际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元。这种判决严重脱离了客观事实,完全回避了天盈九州凤凰网违法违规在我三部作品旁打出1239个商品广告高额获利的侵权事实,这种有失公平的判决我不会接受,所以我要上诉。

  二、天盈九州凤凰网还在摆出一副以大欺小、以强欺弱、以富欺贫的架式,一年来没有一点点承认错误的态度,而且充耳不闻,避重就轻,所以我要上诉。

  我起诉北京天盈九州凤凰网已近一年的时间。从我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开始,到我向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凤凰网发出维权警告并索要相关经营广告的凤凰网资质函;从我的诉讼代理人赵星奇律师有理有据有节的严谨辩护到我的法律顾问北京的李宝江律师强有力的法庭辩论;从我向法庭出具递交配套的天盈九州凤凰网侵权的连锁证据,到辽宁省司法厅直属的辽宁诚信公证处出据的公证书证据;从我的七篇揭评天盈九州凤凰网侵权论文的发表,到几十篇上百篇广大知青揭露谴责天盈九州凤凰网的强权侵权;从法庭上的开庭审理到庭外的各种形式的协调调解;从全国相关新闻媒体的跟踪报导舆论监督到全国知青组织网上的热情关注和评论。近一年时间都快过去了,广大知青没有看到天盈九州凤凰网一次承认错误,没有看到天盈九州凤凰网一次赔礼道歉,没有看到天盈九州凤凰网一次主动向原告进行经济赔偿。他们没有态度,他们没有诚意,他们没有行动,他们没有良知。他们这样下去会得不偿失的。

  历史会证明,实践会证明,事实会证明天盈九州凤凰网除经济上向原告(权利人)做出一点点的赔偿外,在态度和立场上没有一点诚意。他们还在以老大自居,以世界品牌门户网站自居,以强者大者富者自居。他们还在藐视知青,还在欺辱知青,还在侵害知青。天盈九州凤凰网知青频道自从擅自上传我的三部作品后,在2010年3月4月5月三个月时间里,仅在我的三部作品旁共打出各类商品广告1239个。其中在我的学术论文作品旁3月4月5月共打458个各类商品广告;在我的纪实文学作品旁3月4月5月共打出537个各类商品广告;在我的学术讲话作品旁3月4月5月共打出244个各类商品广告。请广大知青算算账,以上仅是我于立波一名知青作者的3部作品仅3个月就打出1239个各类商品广告。而凤凰网知青频道9个栏目中几千部知青的各类作品旁要打出多少个商品广告,天盈九州凤凰网究竟要靠凤凰网知青频道打多少商品广告。究竟要靠全国知青作者的作品在知青频道赚多少昧心钱。而这些事实,一审法院只字未提,完全回避掉了。所以我们提醒天盈九州凤凰网不要再做“得陇望蜀”的事情了。

  我从来不否认凤凰网率先在国内为广大知青开办了这个知青频道,宣传了知青并为知青赢得话语权。可是天盈九州凤凰网又充分利用了知青的巨大廉价资源,掠夺了知青的丰富廉价资源,在打着“资源共享”和“为知青服务”的招牌下,靠铺天盖地的广告(仅我于立波一人三部作品旁就打出1239个商品广告)大面积获利,高额度获利,违法违规获利(至今凤凰网也没拿到广告经营许可证)。这就失掉了一个ICP网站非营利性意义,失掉了真正为知青服务的根本意义。也有背于网络市场的游戏规则和潜规则。我在今年先后发表了七篇揭评天盈九州凤凰网的述评文章中,一针见血地揭露了天盈九州凤凰网“一剑双雕”的获利和对广大知青组织、知青网站、知青作者“一枪两眼”的损害。就是在这样一个铁的事实面前,天盈九州凤凰网对广大知青组织、知青网站、知青作者的侵权侵害没有一点惭愧,没有一点认错,没有一点赔偿,没有一点赔礼道歉。广大知青是不会答应的。所以我要上诉。

  三、我参加了五次全国规模的知青文化研讨会,与全国诸多知青学者、专家、教授、作家、企业家、实业家沟通,都期待我的维权模式和法院的公平判决结果,所以我要上诉。

  近一年多来,除我们主办了“中国第四届知青网络联席会暨知青文化发展高峰论坛”外,今年我又先后参加了周总理视察新疆石河子讲话45周年暨知青与边疆建设座谈会、昔阳县第三届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回望大寨,情系农村”大寨主题活动和知青文化研讨活动、泛长三角知青文化研讨会等五次全国规模的知青文化研讨活动。在这些研讨活动中,我结识了诸多全国知名的知青学者、专家、教授、作家、企业家、实业家。并同大家在知青历史、知青文化、知青经济、知青精神和知青维权等多领域和多学科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和交流。大家普遍认为,确实还有不少作品未经许可被上传发表,应该与凤凰网有个法律说法。尤其是一些知名学者、作家的作品被私自上传发表,都认为是明显侵权。以上云云,所以我必须上诉,必须打赢这场与天盈九州凤凰网侵权与反侵权的诉讼,必须追回应得的诉讼赔偿,必须打出知青维权的志气和决心。同时,也希望天盈九州凤凰网多做一些“从善如流”的事,不要让广大知青大失所望,保住凤凰网这块得天独厚的品牌。

  通过我起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凤凰网一审胜诉,二审也胜诉的实践经验,使我充分体会到知青组织、知青网站、知青作者维权的重要性。我认真总结了三条维权经验可供广大知青朋友们借鉴:

  (一)学法懂法用法是保证知青维权成功的重要前提。知青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三部法律,通过学习这些法律法规,能使我们能充分认清哪些是侵权,哪些是被侵权,怎样维权和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市场是无情的,法律也是无情的。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保证知青维权的坚实基础。知青要有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我这次起诉天盈九州凤凰网主要靠证据和事实取胜,当我发现我的三部作品被擅自上传发表后,第一时间我就下载了凤凰网侵权的证据,第一时间在权威的公证处公证了证据,严格地在律师和法律顾问的指导下有理有据有节走完一审二审的全部审理过程。

  (三)要做到多层面多渠道多方式的强有力维权。要坚持庭审诉讼和庭外调解相结合;坚持法律诉讼和行政协调、舆论监督、网络曝光、媒体介入相结合。要注意科学有效地排除来自各方面的种种干扰和不健康作法,以真挚诚恳的态度正确吸收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期望。在法律框架内和充分体现知青情结的情况下,正确做出知青维权决策。

  以上三条是我能起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凤凰网一审胜诉二审(终审)也胜诉的基本经验。供全国知青组织、知青网站、知青作者广泛借鉴。近期我还将主编出版一部《知青维权模式——怎样坚韧不拔地走过知青维权的艰难历程》一书(德艺出版社出版)。这也是我编著并由中国作家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知青文化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让广大知青知道,知青维权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既是一个政策性问题,也是一个法律性问题;既是一个政治声誉问题,也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既是一个知青文化资源信息共享问题,也是一个知青文化资源利益共享问题。我即将编著出版的《知青维权模式——怎样坚韧不拔的走过知青维权的艰维历程》一书,希望能给广大知青维权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

  我已经向广大知青组织、知青网站、知青作者承诺,我起诉天盈九州凤凰网一不是为了金钱,二不是为了我个人的利益。我觉得我做为中国第一家由省级政府部门正式批准注册登记成立的省级知青社团组织的第一任会长,我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为广大知青维权,为广大知青维权闯出一个启迪思路,为广大知青维权探索一个维权方法,为广大知青维权总结一个诉求模式。通过我一审二审的维权胜诉给广大知青一个觉醒。起到一个“触类旁通”和“洞察其奸”的作用。知青组织或知青网站之间要在资源共享的同时做到利益共享。要独具慧眼,要懂得维权,知道维权,为谁维权,怎样维权。这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被告使用我享有著作权的三部作品,赔偿我50000元。这50000元,我于立波分文不要,全部捐献给我的知青组织做知青困难救助基金、做知青学术研究基金、做知青文化活动基金。愿我的这次成功的知青维权诉讼模式能给知青主流文化的发展和知青权益的保障尽一点微薄的力量。

  历史和实践证明: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感谢广大新闻媒体对我维权路上所给予的有效舆论监督和助势。

  感谢在我维权路上相关司法界无私帮助过我的诸位朋友。

  感谢广大知青朋友对我维权路上每一步维权所给予的鼎力帮助和支持。

  真诚地谢谢大家!

  辽宁省知青文化研究会会长

  共和国知青网理事长 于立波(怀 智)

  二O一一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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